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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仍然获得经济补偿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仍然获得经济补偿

 

李某某自2012在上海某星电器有限公司从事销售主管,2017年因为将同学聚餐费用报销被查处。公司认定李某某报销个人费用属于侵占公司财产行为,属于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有权予以辞退。但是,公司营销总监考虑到李某某销售业绩名列前茅,与其他高管沟通后,对李某某训诫并予以留用。2018年底公司与李某某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与李某某续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予经济补偿,理由是李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刘俭律师接受李某某委托后,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经济补偿。被申请人公司提供了规章制度、制定流程、公示文件等相关证据材料。刘律师指出公司发现李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享有过失性辞退权。但是公司继续留用李某某,表明公司放弃了该权利。获得经济补偿是员工的权利。仲裁院和法院采纳了刘律师的观点,支持了经济补偿的请求。

刘俭律师指出《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权,但是对行使权利的期限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也不可能作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行使该权利,但是并非必须及刻行使该权利。如果不是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积极作为保留该权利,作出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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