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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招投标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招投标法律问题

 

1、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如何应对?

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主要情形包括:

■ 另行订立违背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

■ 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 与非中标人订立合同;

■ 减少约定工程量或将分项工程交由他人完成。

对于第一种情形,可以要求按中标文件确定的价款支付工程款;对于后三种情形。

中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继续履行合同和支付违约金,如果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合同不再履行。

中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赔偿损失,包括赔偿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

 

2、施工单位直接“续标”是否合法?

■ “续标”是建筑行业的习惯说法,建设单位的有些工程是连续开发的项目,需要分期建设,如一期、二期、三期;

■ 如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分期进行招投标,不能直接续标;

■ 因建设单位的前期工程,施工单位已经中标,从工程项目管理以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等方面考虑,施工单位继续参加招投标,占据一定的优势,增加了中标的可能因素。

3、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在合同中要求竣工结算再下浮10%,投标人如何处理?

《合同法》对合同成立、生效规定如下:

■ 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 投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合同已成立,招标人要求改变工程结算价款的,投标人可予以拒绝;

■ 如果招标人以此要挟拒签《工程承包合同》,投标人可以追究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4、发包人将招标和投标之外的工程纳入施工承包合同范围,承包人如何处理?

■ 发包人将招投标范围之外的工程纳入施工承包合同,属于变更了招标的内容,应该属于无效的条款;

■ 无效的条款,必须由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确认,如果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工程已经竣工被验收,承包人可以通过签证或审价,要求追加该招投标范围之外的工程款项。

 

5、投标人能否在招标之前向发包方出具放弃权利的优惠承诺书?

■ 法律规定,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的,中标无效;

■ 投标人在招标之前向发包方出具放弃权利的优惠承诺书,属于中标前的实质性谈判内容,中标无效;

■ 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双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发生异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放弃承诺书的利益,承包人可以拒绝,并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该行为无效。

 

6、发包人未经过招标,直接将工程发包或收回总包中部分工程发包是否有效?

■ 如果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发包人直接发包的行为是无效的;

■ 如果建设工程已经通过总承包方式发包,发包人又将其中部分分包工程收回发包或直接发包,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总承包人有权拒绝;

■ 如果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将总承包工程中没有包括的分包工程直接发包,也是无效的。

 

7、经过公开招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如果出现需要变更工期、工程造价等条款的法定事由,后续的补充协议是否需要后续备案?

■ 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4号《司法解释》的规定,经过招标的工程承包合同备案后,后续的补充协议也需要备案;

■ 如果补充协议没有经过备案,容易被认定为“黑白合同”,导致结算时引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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