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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地?

最高法 | 分包实质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民辖终218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木里煤矿聚乎更矿区八号井西采区土石方剥离工程合同》第21.1条约定,合同争议只能向中铁公司法人注册地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地点位于青海省天峻县,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青海省法院管辖。本案中铁公司与江涛公司协议约定的管辖地点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有关“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本案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中铁公司上诉主张其与江涛公司之间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本案不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应根据合同约定由中铁公司法人注册地陕西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分包是基于主体的相对性界定工程施工的一种形式,其实质仍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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