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电话:

021-37005396

13916800902

另案确定房屋权属是否可以对抗执行?



强制执行律师刘律师概括:

第一、申请执行人实现不动产抵押优先受偿权,案外人另行以生效判决确认的不动产所有权为由,进而要求排除强制执行,抵押权与案外人所有权之间的冲突,涉及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标准。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之诉与对判决生效文书执行依据提出异议,审查标准权利救济均不相同,两者之间的区分边界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必须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第二、如何理解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必须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江苏高院关于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第三条第三款第五项诉讼请求与作为执行依据无关,即执行标的与执行依据中确定的标的不具同一性或相关性。同时,最高法院编著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第391页“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租赁权或其他实体权利,则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审查判断。”因此,江苏高院根据该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判项加以认定。本案江苏高院评价“案涉抵押合同经生效判决明确判决盛大公司有权对案涉房屋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唐伟民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主张案涉抵押合同无效,明显与上述判决相冲突。如其认为案涉抵押合同无效,理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而不是借助于执行异议之诉提出主张。”

第三、另案生效文书确认实体权利,案外人以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排除强制执行,其查封扣押冻结时间节点较为关键。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们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二)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除前项所列合同之外的债权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交付、返还执行标的的,不予支持。(三)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受让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非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对执行标的权属作出不同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案外人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申请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不服人民法院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作出的裁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

三、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受理及诉讼请求

3、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以及利害关系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对执行法院已经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
2)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3)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具体的事实及其理由;
4)异议系针对执行标的提出;
5)诉讼请求与作为执行依据无关,即执行标的与执行依据中确定的标的不具同一性或相关性。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经典案例

Cases